(2012)六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邹多荣与六安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多荣,六安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邹多荣被执行人:六安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5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