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诸昌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丽与王焕森、管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丽;王焕森;管跃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诸昌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张丽。被告王焕森。被告管跃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王焕森、管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