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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诸昌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丽与王焕森、管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丽;王焕森;管跃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诸昌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张丽。被告王焕森。被告管跃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王焕森、管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