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孟根、黄金礼、刘加厚盗窃罪刑事裁定书15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5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4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4月20日被羁押,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6月8日被羁押,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11年7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9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94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育 平审 判 员 白 鉴 波代理审判员 袁 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姗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