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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梁端兵与王成民、许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端兵;王成民;许红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035-1号原告:梁端兵,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居民,住肥东县。被告王成民,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居民,住肥东县。被告许红梅,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端兵与被告王成民、许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端兵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成民、许红梅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端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成民、许红梅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