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松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才清与燕梦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朱才清,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燕梦汝,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朱才清与燕梦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本县所有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2月被执行人燕梦汝在浙江省温州市打工时死亡,被执行人死亡后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松民一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