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法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小青与被执行人王秀梅、白秀玲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青,王秀梅,白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法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赵小青,女,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委托代理人范五,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白秀玲,女,1971年12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靖边县畜牧局干部。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小青与被执行人王秀梅、白秀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2012年3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执行和解协议,且所有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靖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宇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