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希波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希波,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30号原告:王希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原告王希波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希波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