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玉海与王海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海,王海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54号原告杨玉海,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艳华。被告王海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海与被告王海成合伙协议纠纷中,原告杨玉海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海负担。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