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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玉海与王海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海,王海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54号原告杨玉海,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艳华。被告王海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海与被告王海成合伙协议纠纷中,原告杨玉海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海负担。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