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河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李恩芳与黄宝亮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河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乡xx村。委托代理人刘xx,临沂河东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乡xx村。委托代理人张xx,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与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我与被告黄xx于199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2年8月1日生一女孩“黄蕾”,于2000年11月19日生一男孩“黄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男孩“黄蒙”出生后,被告称自己患病,之后对家庭不管不问。2009年,我发现被告与其他妇女有不正当关系,虽然我和其他亲属多次劝说被告,但被告拒不改过,并经常打骂我及孩子。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黄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xx辩称,我们婚前经过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后才结婚的,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我们认识二十多年了,原告提起离婚只是一时的冲动,我们双方今后能够互相谅解、求同存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于199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2年8月1日生一女孩“黄蕾”,于2000年11月19日生一男孩“黄蒙”。上述事实,是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举证所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长期共同生活,且已经生育女孩和男孩各一个,具有了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虽然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有时吵闹,但双方并无根本利害冲突。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与交流,充分考虑家庭和孩子的利益,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保护双方当事人及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