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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02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鸿智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王壹,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景贤,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志华,该司员工。申报人山西鸿智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侯美玲,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该司员工。申请人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西鸿智达钢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100元,由申请人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