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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