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