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图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宝权与曲晨光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权,曲晨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宝权,住图们市。被告曲晨光,司机,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权与被告曲晨光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诉讼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张宝权负担。审判长  于伟华审判员  吴京燮审判员  滕延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