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宝权与曲晨光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权,曲晨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宝权,住图们市。被告曲晨光,司机,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权与被告曲晨光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诉讼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张宝权负担。审判长 于伟华审判员 吴京燮审判员 滕延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