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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终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山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树荣,山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树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宇杰,江苏泰州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伟伟,山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曹树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1)郊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树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宇杰,被上诉人山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1)郊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王振中代理审判员  杨利兵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