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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厉国耀与魏互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国耀,魏互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厉国耀,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吕东,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互夫,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厉国耀诉被告魏互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国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国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0元,由原告厉国耀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