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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岑群与唐伟峰、周学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群,唐伟峰,周学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岑群,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唐伟峰,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周学冲,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岑群诉被告唐伟峰、周学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岑群以三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