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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连伊与深圳市雷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伊,深圳市雷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4号原告(被告)陈连伊,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陈鹏,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田雪莲,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深圳市雷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天健市政工业区18栋2层东,组织机构代码668512946。法定代表人谢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晓玉,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2011年12月31日分别受理了双方的起诉,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并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张敏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鹏、田雪莲,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谢忠东及委托代理人乔晓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1、支付2011年4月1日至7月15日产假工资5600元;2、支付2011年7月16日至31日工资1400元;3、支付2011年2月1日至8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5、支付2007年11月20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22000元;6、补缴2007年11月至2010年9月的社保。被告请求,1、无需支付2011年4月1日至7月15日产假工资5600元;2、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360元;3、无需支付2011年7月16日至31日工资1400元;4、无需支付2009年8月4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2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11月20日入职被告,任职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原告月工资为1000元。原告提交、被告确认的工资条显示,原告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基本工时介于189-216小时之间,多数月份基本工时为195小时。被告提交、原告确认的考勤卡显示,原告每周上班6天,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8小时,周六每天上班7小时。被告主张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1000元,但被告每月实际按4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工资,每月工资中已包含了周六加班工资。2010年9月,原告经医院检查确诊怀孕。2011年3月30日,原告以书面方式向被告提出2011年4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休产假,被告于2011年4月1日予以准许。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分娩生育一子。2011年7月16日,被告准许原告产假期满后在家上班,并按原月工资总额的70%每月支付原告在家期间的工资。2011年7月29日,被告要求原告到公司处理工作,原告因小孩满百日办酒席未回公司。2011年8月1日,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一周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每月仅按2800元的标准向原告���付工资。被告未支付原告2011年7月份的工资。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09年2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1年8月15日,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15日休产假期间克扣工资人民币5600元;二、支付2011年7月16日至7月31期间工资人民币1400元;三、支付2011年2月1日至8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元;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6000元;五、支付2007年11月20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的周六的加班工资人民币22000元;六、支付代缴的2009年2月份至4月份社保费用人民币1000元;七、补缴2007年11月份至2010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该会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深福劳仲案字【2011】第10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4月1日至7月15日产假期间工资5600元;二、被告支���原告2011年7月16日至31日期间工资14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360元;四、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8月4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220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被告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关于产假工资。2011年4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原告经被告批准依法休产假。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被告只按照原告在职期间月工资总额的70%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按原告在职期间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标准金额补发原告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5600元[(4000-2800)×3.5]。关于2011年7月16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双方约定:2011年7月16日起,原告产假后可以在家上班,被告按照原告在职期间月工资总额的70%即每月人民币2800元支付原告在家期间每月上班工资。该约定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按照上述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1年7月16日至31日工资人民币1400元(2800×0.5)。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原告于2010年9月份到医院检查确诊怀孕,怀孕事实发生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该份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原告哺乳期结束,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生产,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2012年4月19日,故原告请求2011年2月1日至8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合同的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告已同意原告产假期满后在家上班,其以原告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及月应发工资4000元的标准,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2000元(4000×4×2)。关于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1000元,双方均确认被告实行六天工作制,即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8小时,周六每天上班7小时,双方均确认的工资条亦记载原告每月基本工时介于189-216小时之间,多数月份基本工时为195小时,每月应发基本工资总额为4000元,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实际上执行的是包月工资制,即每月应发工资总额中已包含了每周六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核算,���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周六的加班工资均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法定的最低时薪标准,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原告周六加班工资。故原告请求支付周六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社会保险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雷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陈连伊2011年4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的产假工资人民币5600元;二、被告深圳市雷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陈连伊2011年7月16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400元;三、被告深圳市雷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陈连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2000元;四、驳回原告陈连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深圳市雷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三项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90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麟舒(代)第7页,共7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