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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与周伟、吴雪胜、吴述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周伟,吴雪胜,吴述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周伟。被告:吴雪胜。被告:吴述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吴雪胜、吴述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7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795元,合计7967元,由原告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