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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安平海汽车修理厂与梁山兵维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广安平海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代市镇光明45号。法定代表人李大伟。委托代理人蒋雨雷,男,生于1979年1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梁山兵,男,生于1976年1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平海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梁山兵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平海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平海汽车修理厂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阳东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