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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郑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90号起诉���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3日晚20时14分许,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豫N×××××的红色奇瑞QQ轿车,非法搭载两名乘客途径本市西湖区文一西路与紫金港路口,遇到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湖大队民警赖某、交通协管员费某在路口设卡依法执行酒后驾车检查,交警示意其停车,因其未取得驾驶证且进行非法营运,遂顾自驾车转弯进入紫金港路向南逃跑,后在行至紫金港路与文三西路北口左转弯车道时因红灯被迫停车。当警车尾随而至,民警赖某、交通协管员费某上前要求对其进行检查时,被告人郑某为逃避检查,突然启动轿车向前行驶,致使站在车前的交通协管员费某被逼趴���车前引擎盖上。在明知费某趴在车上呼叫其停车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继续驾车倒退后再次向前以“S”形路线逃跑,穿过路口大约100米后才靠边停车,后被驾驶警车紧随的民警赖某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赖某、费某的证言,人民警察证、交通管理协勤证、民警执勤证、机动车行驶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以及医疗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