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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何某某,女,197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唐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张保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