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郗某甲、郗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郗某甲,郗某乙,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郗某甲,女,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郗某乙,男,住安徽省涡阳县(系郗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陈伟,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93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潘俊祥,涡阳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郗某甲、郗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郗某甲、郗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