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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章显明与浙江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显明,浙江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997号原告章显明。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被告浙江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铮。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显明诉被告浙江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显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