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虞城县,于2011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字(20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于2002年拾得同村徐某乙A照驾驶证后,变造驾驶证上姓名及照片为自己姓名、照片,并于2003年应聘担任皖H3XX**号大客车驾驶员。2003年3月12日,徐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S320线8KM+710M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该车冲出路面翻滚至水田中,造成乘车人宁某、方某甲、方某乙三人死亡、吴某等多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案发后,徐某甲因惧怕法律追究逃逸。经法医检验,宁某、方某甲、方某乙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南陵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据此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本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在2002年在与本村村民徐某乙吃饭时,拾得徐某乙一本A照驾驶证,后徐某甲将该证的姓名、照片变造为自己的姓名、照片,并持此证到安徽省怀宁县汽运公司应聘,被车主曹某聘为皖H3XX**号大客车的驾驶员,从事怀宁县至上海市的长途客运驾驶。2003年3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该车沿S320线由西向东行至S320线8KM+710M处时,因雨天路面潮湿,采取措施不当,致该车冲出路面,翻滚至水田中,造成乘车人宁某、方某甲、方某乙三人死亡、吴某等多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趁他人抢救车上伤员至医院治疗时逃离。经法医检验:被害人宁某、方某甲、方某乙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河南省商丘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某甲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均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被害人吴某陈述了案发后其被抢救的事实。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甲有逃跑迹象,被其抓住,后在送伤员到医院后,就没有找到徐某甲了。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承包的皖H3XX**号客车聘请了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该车于2003年3月12日在南陵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其还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5、证人柯某的证言证实,发生事故的大客车是曹的欢(曹某)承包经营,产权属怀宁分公司,事故发生后,怀宁分公司为该起事故赔付了八十几万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本人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尸表检验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其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采用变造他人驾驶证的方法,应聘担任大客车驾驶员并从事长途客运,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其被抓获归案后虽有坦白情节,但本院纵观被告人徐某甲案发前、后的行为,认为其主观上漠视他人生命,案发后长期逃避法律追究,且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未作任何赔偿,无悔罪表现,故对其量刑不予从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根慧人民陪审员  马玉宝人民陪审员  罗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