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解在保与刘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解在保。被告:刘振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在保诉被告刘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在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5元,由原告解在保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芮庆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