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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解在保与刘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解在保。被告:刘振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在保诉被告刘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在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5元,由原告解在保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芮庆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