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双国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国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国,男,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国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国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双湖村其家中,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接受王某、杜某、洪某、沈某、楼某、陆某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后转报至吕某金(另案处理)处,并按照5%的比例收取返点。期间,被告人孙某国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6.5万元左右,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孙某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国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杜某、洪某、沈某、楼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短信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孙某国的身份证明等��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国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国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国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孙某国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益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