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黎楚光与武汉天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楚光,武汉天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黎楚光,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天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映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黎楚光与被执行人武汉天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汉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2186元、支付执行费83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天烨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226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玉华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