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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与朱安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朱安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683号���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强。委托代理人:韩南生。被告:朱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安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姚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