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陆军与前锋绿缘纸箱包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前锋绿缘纸箱包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陆军,男,生于1973年2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前锋绿缘纸箱包装厂。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前锋镇工业园区内2号路。法定代表人伍建皇。委托代理人:陈康林,女,生于1968年9月2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军诉被告前锋绿缘纸箱包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军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秋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