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罗学坤与信宜市新宝镇横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学坤,信宜市新宝镇横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427号原告罗学坤。被告信宜市新宝镇横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信宜市新宝镇横源村。法定代表人罗栋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学坤诉被告信宜市新宝镇横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罗学坤负担。审判员 杨北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喜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