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倴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杜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恩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