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胜飞、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胜飞,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唐胜飞,北京永飞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1)献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工程处在西安市雁塔联社铁炉庙分社2701024501201000015661账户上的存款503000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