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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96号原告: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号。负责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还需提供新的证据,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