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96号原告: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号。负责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还需提供新的证据,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