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武军与李友松、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军,李友松,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刘武军。被告李友松,约30岁,好友电脑经营部业主。被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19-21层A。本院受理原告刘武军与被告李友松、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武军于2012年3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武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阳 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素素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