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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岑惠杰与岑小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惠杰,岑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岑惠杰,农民。被执行人岑小凤,农民。本院在执行岑惠杰诉岑小凤(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4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岑惠杰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