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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城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某,系城固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非农业人口。原告张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打工相识谈婚,2009年10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0年2月被告携变卖了钢模的十几万元外出,再不回家,也无任何联系。现原告自己抚养小孩,得不到分文经济接济,只有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被告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通过打工相识,谈婚,同年10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次年婚生一子张某某,现年两岁。2010年2月被告无故离家外出至今不归,杳无音讯,原告四处寻找均无下落;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2011年1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即以(2012)城民公字第00087-1号公告查寻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杳无音讯。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笔录、村组证明、(2012)城民公字00087-1号公告、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可作为定案之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通过打工相识谈婚,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婚后无故离家出走两年之久,杳无音讯,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张某诉请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张某与于某离婚。二婚生子张某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审 判 长 : 张 犊人民陪审员 :余永杰人民陪审员 :秦建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