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0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新,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