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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0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新,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