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维亚玛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数飞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维亚玛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数飞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44号原告深圳市维亚玛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荔苑小区综合楼3楼308。法定代表人刘志。被告深圳市数飞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83号蔡屋围发展大厦404。法定代表人陈振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少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