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海法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海法特字第26号申请人:金某某。申请人金某某申请宣告龚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某某称:其夫龚某某原系“浙象渔×××73”轮船员。2009年3月13日凌某12时许,“浙象渔×××73”、“浙象渔40074”轮在返石浦港途中,“浙象渔×××73”轮与巴拿马籍“袋鼠”轮在东经122°43′,北纬29°14′海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象渔×××73”轮沉没,包括龚某某在内的船上八名船员全部落水失踪,至今已无生还可能,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审查,龚某某,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南屏路建安建材公司宿舍302室。据象山县公安局石浦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09年3月13日凌某12时30分许,在东经122°43′、北纬29°14′海域,“浙象渔×××73”轮与“浙象渔40074”轮在返石浦港途中,“浙象渔×××73”轮与巴拿马籍“袋鼠”轮发生碰撞后沉没,船上船员龚某某落水失踪,自2009年3月13日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无生还可能。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26日发出寻找龚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龚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龚某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告寻找无果,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故对申请人金某某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龚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