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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纺织机件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章丘市纺织机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阳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章丘市纺织机件厂。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郭洪珠,厂长。委托代理人郭锡顺,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四川国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章丘市纺织机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签发,票据号码为3090005323746117的承兑汇票无效(票面金额:218258元;发票人:四川普仁医药有限公司;持票人:章丘市纺织机件厂;支付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章丘市纺织机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章丘市纺织机件厂承担。(接下页)(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熔钢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邓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