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尹某与陈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某,陈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保字第16号申请人:尹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尹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壹辆(保全金额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尹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壹辆(保全金额5000元)。申请人尹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