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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付华诉被告曹文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曹文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付华,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曹明鑫,男,36岁,汉族,教师。被告:曹文千,男,5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华诉被告曹文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付华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侵占的榛子园12亩,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原告诉前已经申请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纠纷进行了仲裁。该仲裁机关已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了昌农仲案(2012)第16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主张要求赔偿可待执行后依据侵占林地实际面积数额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付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王树平审判员  张剑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