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与程金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程金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65号 原告孝昌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承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光荣,湖北省孝昌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程金清,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金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孝昌县蓝天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