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乐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刚,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王乐刚,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宋国利,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王乐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期限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王乐刚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润祥审 判 员 赵 文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