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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裴明杰与李英姿、雷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明杰,李英姿,雷西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884号原告裴明杰。被告李英姿。被告雷西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明杰与被告李英姿、雷西武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裴明杰于2012年3月19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西武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明杰撤回对被告雷西武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