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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兰雨波、邝天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雨波,邝天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雨波,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浏阳市,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邝天赋,男,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广东省龙川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龙川县,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现��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8日以惠城检刑诉[201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雨波、邝天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兰雨波、邝天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兰雨波、邝天赋、“黄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决定寻找目标入户盗窃。三人乘坐公交车在大湖溪蓝波湾站下车步行来到大湖溪大湖花园小区后门,发现没有保安人员把守,遂趁机进入小区,由邝天赋望风接应,兰雨波和“黄毛”动手用自备的万能钥匙将大湖花园小区莹湖阁一楼104室铁门打开。接着,用一把自制的螺丝刀将木门撬开,兰雨波和“黄某”在房间里面四处搜索财物,后在一间房间盗窃得现金人���币19.5元,一个黄色的钱包(包内有4张人民币壹分纸币、11张人民币贰分纸币、6张人民币伍分纸币、1张叁市斤粮票、2张伍市斤粮票、3张壹市两粮票、1张半市斤粮票)。破案后缴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兰雨波、邝天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兰雨波、邝天赋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兰雨波、邝天赋、“黄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决定寻找目标入户盗窃。三人乘坐公交车在大湖溪蓝波湾站下车步行来到大湖溪大湖花园小区后门,发现没有保安人员把守,遂趁机进入小区,由邝天赋望风接应,兰雨波和“黄毛”动手用自备的万能钥匙将大湖花园小区莹湖阁一楼104室铁门打开。接着,用一把自制的螺丝刀将木门撬开,兰雨波和“黄某”在房间里面四处搜索财物,后在一间房间盗窃得现金人民币19.5元,一个黄色的钱包(包内有4张人民币壹分纸币、11张人民币贰分纸币、6张人民币伍分纸币、1张叁市斤粮票、2张伍市斤粮票、3张壹市两粮票、1张半市斤粮票)。破案后缴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签供,作案工具照片及签供,赃物照片及签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抓��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兰雨波、邝天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雨波、邝天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兰雨波、邝天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雨波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邝天赋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诗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晓威量刑计算方法:入室盗窃19。5元起点(入户)宣告刑:管制一年,罚二千元。附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