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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与被告王海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王海波,韩俊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吉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兴权,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邓坚,该中心科员。被告:王海波,女。被告:韩俊奎,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与被告王海波、韩俊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吉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