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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民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榆林某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榆林某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榆林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被告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延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榆林某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榆林某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美云审 判 员  王成峰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