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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李彩廷、刘晓丽、魏光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彩廷;刘晓丽;魏光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李彩廷,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刘晓丽,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魏光洪,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李彩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2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晓丽、魏光洪支付追偿款420000元和垫支诉讼费3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9)川072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李彩廷债权金额为420000元和垫支诉讼费380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420000元和垫支诉讼费3800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刘晓丽、魏光洪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经传统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刘晓丽、魏光洪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彩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他案处置房产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言健 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