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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兰志学诉沈阳铁路局吉林工程总公司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志学,沈阳铁路局吉林工程总公司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兰志学,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4-3-501号。被告:沈阳铁路局吉林工程总公司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重庆路。法定代表人:张铁昕,经理。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志学诉被告沈阳铁路局吉林工程总公司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兰志学,男性,岁,。被告沈阳铁路局吉林工程总公司利民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兰志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志学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兰志学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审判员金吉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