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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有限公司××司、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有限公司××司于201与大丰市中××净水××门市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有限公司××司,大丰市中××净水××门市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保字第6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江苏省××××工业园。代表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大丰市中××净水××门市部。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新生村××组。代表人:袁某某。申请人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有限公司××司于2012年3月27日,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丰市中××净水××门市部公示催告的承兑汇票未支付的款项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有限公司××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丰市中××净水××门市部公示催告的发票行为中国银行平湖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平湖市加望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华锦纺织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编号10400052/2011472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该款。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竹琴 微信公众号“”